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根據公司在管轄與被管轄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
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并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總機構。總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設立,在公司內部管轄系統中,處于領導、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獨立地位,但其設立程序簡單。我國公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
根據公司在管轄與被管轄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
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并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總機構。總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設立,在公司內部管轄系統中,處于領導、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獨立地位,但其設立程序簡單。我國公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