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采蝶軒”商標案啟發——烘焙行業、方便食品行業加強第35類和第43類保護的必要性
? ? ? ?“采蝶軒”案件已經過去有幾個年頭了,這個品牌沒有什么知名度,算不上什么經典,也不足以引起業內的重視。案件的結果倒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案件的波折,以及帶給商標代理人從業人員的思考及對中小企業發展的警示。
? ? ?我特意在百度搜索了“采蝶軒”,最顯眼的部分出現了兩家不同的公司,且相同的行業,都從事烘焙行業,用商標代理人專業的話,都是從事提供食品和飲料服務。
“采蝶軒”商標
第30類米面食【注冊日期1999.10.28】、第43類提供食品和飲料服務【注冊日期1999.12.24】的權利人為自然人盧宜堅,梁或(即案件原告)。
第35類替他人推銷、市場營銷、工商管理輔助【注冊日期2003.10.28】的權利人為合肥采蝶軒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即案件被告)。
案件回顧:2012年9月中山采蝶軒公司總經理盧宜堅,董事長梁或(30.43類權利人)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采蝶軒是該公司的商標,合肥采蝶軒(35類權利人)無權使用,合肥采蝶軒涉嫌商標侵權,索賠1500萬元。
合肥中院審理后認為,合肥采蝶軒(35類權利人)將“采蝶軒”標識作為商品商標使用,用于店面上,并未使用商品上,并沒有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沒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山采蝶軒不服一審判決,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安徽省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為商標代理人,怎么看待這個案子的結果?為什么擁有第30類、第43類的商標還會分別在一審二審中敗訴?被告僅僅注冊了35類,就可以贏了?是不是只注冊35類就可以了、35類有這么大的效力?
我們不妨來看看法院對35類的判決結果:
依照《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服務商標可在服務場所和服務招牌上使用。采蝶軒企業管服務公司使用其服務商標,表明其作為商品推銷企業提供的服務品牌。其在店面門頭上使用“采蝶軒”標識,系對自身享有的服務商標權的正當行使,不構成侵犯梁或、盧宜堅的商標專用權。
別著急,原告還可以上訴,依法再審,案情有了變化:
中山采蝶軒又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是適用法律錯誤,部分申請再審理由成立。
最高院認為,本案中,合肥采蝶軒(35類)使用的“采蝶軒”標識與中山采蝶軒(30.43類)的“采蝶軒”注冊商標在文字、讀音、含義上相同,僅是字體不同,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構成相同商標;合肥采蝶軒使用的“采蝶軒及蝴蝶”標識與中山采蝶軒的注冊商標在文字、讀音和含義以及圖案上基本無差別,構成相同商標。合肥采蝶軒在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和提供的服務上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犯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于本案的損害賠償數額,最高院根據合肥采蝶軒實施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以及涉案商標的聲譽等情況,酌情確定其賠償梁或、盧宜堅50萬元。梁或、盧宜堅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公證費、差旅費、律師費等合計44511元,該合理開支由合肥采蝶軒承擔。
最高院作出了前述終審判決。
經歷了一波三折,中山采蝶軒最終才勝訴,通過這個案例,作為代理人,我們該如何去評判孰是孰非?恐怕分歧會很大。就連不同的法官,給出的是不一樣的判決結果,我們也沒必要在這討論個所以然。
對于從事簡餐、烘焙店、熟食乃至所有的的提供食品飲料服務的個體及企業,該如何保護商品類別呢?
首先,主要行業類別的保護,不用說,肯定要做。
其次,第35類,第43類,要不要同時注冊,這個案例就已經說明了必要性。
再次,根據企業經營形式、服務內容、附加服務等等,也要同時注冊。
注冊多了會不會浪費?
也許會,也許不會
未雨綢繆
恒古不變的真理
傘,可以用來遮陽,也可以用來擋雨
包里帶著傘,總沒錯
但是,我們作為代理人,決定我們飯碗有多大的,是專業度,而不是營銷技巧,專業的風險防范才是對企業的負責,企業商標保護的漏洞與否,代理人往往起到很大的作用,代理人不專業,會害了一家企業。